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唐锡秀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唐荣林律师担任唐锡秀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唐锡秀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及所举出的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 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唐锡秀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从此罪的来源演变看,这一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且客观上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和国家机关的公事活动和国事活动,影响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此罪的构成为故意犯罪,即行为目的动机就是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3)此罪是结果犯,这一罪的成立是以结果的竞合作为定罪依据,即:要有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才能定罪。
一、被告唐锡秀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政治目的,其主观目的乃是希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处理好其亲属的后事和赔偿,也并非无理要求
1、被告唐锡秀是一个典型的普通的农村妇女,其一贯遵纪守法,不可能有政治目的。
2、被告唐锡秀在2011年6月10日下午和6月11日上午的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希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处理好其亲属遇害的后事和赔偿问题,其目的完全合理合法。从其本人的多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可看出,“……要求做干部的帮我做工作,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2011年6月11日对被告唐锡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8-6行),“最主要就是去讲道理,讨回公道,叫政府部门给死者一个交代”(2011年6月11日对被告唐锡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叫村委干部帮死者做个见证,安排死者家属吃住……叫政府帮我主持公道……”(2011年6月11日对被告唐锡秀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8-6行)“我们闹事的目的为了给死者安葬。我们要求政府给死者安葬,买个棺材,把死者的两个儿子安排好,把钱赔起,就可以了。赔多少钱就随便政府看着办” (2011年6月11日对被告唐锡秀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9-11行),“我们的目的是:将死者妥善安葬并要求政府主持公道,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再一个就是死者已死了几天了,我们没有饭吃,冲到乡政府去吃饭的”(2011年7月11日对被告唐锡秀在的第八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14-16行),被告唐锡秀的对于所谓“闹事”的目的和如何“闹事”的供述基本上一致,从没翻供,也没有说要逃避责任,再结合其实际情况,被告唐锡秀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的,即表面目的是去乡政府吃饭,深层目的是为了政府出面解决“6.7”爆炸案的善后事宜,且其要求也并非无理要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被告唐锡秀的行为表明其很信任政府,尊重政府官员,期望政府为其做主,期望政府能正常开展工作,如能迅速处理全州“6.7”爆炸案后事则更是被告唐锡秀求之不得的,故其不可能想去破坏、冲击政府。如其供述在6月10日下午的时候,“(公安局)副局长给我们做解释工作,……公安局会给我们一个交代……局长来了后,给我们讲完话后,我们三个人就下来了。”(2011年6月11日对唐锡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4行)然后在6月11日的时候,是去乡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等待政府的“交代”,也就是说在6月11日是正式去向乡政府提出自己的合法要求,而且这要求因为蒋富生关上大门,导致被告唐锡秀根本没机会去表达,那么要求都没表达,何来公诉人所称的“无理要求”。
二、从被告唐锡秀的行为表现来看,其也不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犯罪的客观要件。
1、被告唐锡秀没有组织、策划、指挥6月11日行动,也谈不上积极参加。在6月10日晚,被告人唐锡秀和10余位亲戚在一起吃饭,“吃了饭后,我家里坐了很多人,……我站在旁边,他们议论什么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听他们议论。”(2011年7月26日对唐锡秀的第9次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第4-2行),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组织、策划、指挥”;唐锡秀6月11日去乡政府也是被告郭原因叫去的,是去等待“交代”,表达自己的诉求的,是被动参加,所以根本谈不上积极参加。
2、被告唐锡秀确实挑了一担大便去了乡政府并倒在乡政府门口,但是有原因的,一是被告郭原因叫她挑的,二是倒大便是因为蒋富生与其女儿唐建芳扭打并导致其外甥女摔落在地,一时激愤而致,也就是说是蒋富生处置突发事件方式不当而引的。被告唐锡秀根本就没有挑大便去乡政府的想法,是郭原因叫她去的,被告唐锡秀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挑大便;倒大便在乡政府门口是因为“……中年男子把我挑的粪便扯到地下来了,……接着中年男子就用手掐唐建芳的脖子,唐建芳手中抱的女儿掉到地上去了,我看我的甥女掉在地上了,很生气,于是我就把一桶粪便倒在政府门口……”(2011年6月11日对唐锡秀的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3行—第3页5行),“……唐建芳手中抱着女儿……中年男子就和唐建芳扭在一起,唐建芳手上的小孩掉在地上,我看见孙女掉在地上,我很生气,……把挑来的粪便全部倒在乡政府门口。”(2011年6月21日对唐锡秀的第5次讯问笔录,第2页9-16行)。
3、被告唐锡秀并没有参与进去乡政府、派出所,更谈不上“打砸”、“破坏”乡政府、派出所。被告唐锡秀见甥女掉在地上后,就抱起甥女去了卫生所治疗,故没有参加后来的一系列“破坏”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唐锡秀参加了“破坏”行为。
4、被告唐锡秀还积极阻止被告郭原因砸派出所的电表、阻止破坏行为。“这时我发现郭原因拿着石在砸派出所门口的电表,我就叫她不要打了,之后我们就走了。”(2011年6月16日对唐锡秀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行)“我从卫生院出来到派出所看到郭原因在砸派出所门口的电表,我讲了郭原因一餐,她就没砸了,我……回家了。”(2011年7月11日对唐锡秀的第8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7-9行)。可见被告唐锡秀不但不参加破坏行为,反而积极阻止破坏行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唐锡秀是信任、尊重政府的。
综上所述,被告唐锡秀无论从其主观上还是客观表现上都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构成要件。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唐荣林 律师
二0一二年四月一十七日